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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623民初778号 原告:***,男,1980年4月22日出生,白族,住云南省云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尚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8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文山市。 被告:***,男,40岁,汉族,住云南省**县。 被告:云南博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文山市攀枝花社区卧龙新村丽晶园小区55幢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云南博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