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
结案报告
(2022)黔0221执保105号
申请保全人:**,男,汉族,1976年6月21日生,住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
被保全人:***,女,达斡尔族,1980年7月20日生,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保全人:贵州中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六盘水市钟山区。
法定代表人:罗国泰,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保全人:六盘水市水城区交通建设公司,住所地:水城区双水新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黔0221民初661号民事裁定书,申请保全人于2022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网络查控冻结被保全人***、贵州中联建设有限公司、六盘水市水城区交通建设公司的银行账户。2022年2月18日我院受理立案,立案号为:(2022)黔0221执保105号,保全标的为1705431元。
本院在执行保全过程中,于2022年2月22日对被保全人的所有账户进行查询,经查被保全人***所有银行账户总金额为1202.53元,被保全人贵州中联建设有限公司有银行账户总金额为1.34元,被保全人六盘水市水城区交通建设公司所有银行账户总金额为0元。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对所有账户进行冻结,现已部分保全到位金额为1203.87元。
至此,本案特以部分保全方式报结案,当否,请批示!
承办人**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