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04民初30178号之一
原告:***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冷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某,女。
被告:北京百灵天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王文胜。
原告***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百灵天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8日立案。***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需要补充收集证据为由,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江国荣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宋思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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