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04民初30178号
原告:***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冷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某,女。
被告:北京百灵天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王文胜,职务不详。
原告***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百灵天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8立案。
***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服务费240,000元。事实与理由:2019年5月18日原告与被告签署了《人才推荐服务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寻荐猎头职位人选,人选上岗后被告按约支付服务费用。签约后,原告按照被告要求于2019年11月21日向被告推荐人选李某,后被告面试该人选。经原告调查,该人选李某已入职被告处,但被告未按约定通知原告,且未向原告支付任何服务费用。据此,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违反了约定,构成私下录用,应当按合同约定支付服务费240,000元整(计算方式:1,200,000*20%)。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北京百灵天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签订的《人才推荐服务合同》第九条9.1中约定“……协商不成的,应向甲方或乙方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上述关于管辖的约定属于约定不明,应属无效,本案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即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被告的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为北京市西城区,故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要求将本案移送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本案中,诉争合同9.1约定“任何起因于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争议(包括但不限于与本合同的解释、违约、终止或效力有关的或权利要求,都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甲方或乙方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该约定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合法有效。现***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依据管辖协议约定,向其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吴中路XXX号)法院提起诉讼,于法有据,且诉争合同中亦披露该地址,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北京百灵天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百灵天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本案管辖异议受理费100元,由北京百灵天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 霞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万冯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十条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