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2民初8287号
原告:北京百灵天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8号12幢428室(德胜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文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斌,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彬彬,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
被告:***,男,1970年12月18日生,汉族,无业,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萌,北京国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静,北京国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百灵天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1)京0102民初6908号案件合并审理。
审判员 张霞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林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