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01民终62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百灵天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111号1幢A座8层08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亚青,北京百灵天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副总监。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百灵天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5号中商大厦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亚青,北京百灵天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副总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美娟,女,汉族,1981年10月12日出生,住山西省太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洁,太原市小店区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律师。
上诉人北京百灵天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上诉人北京百灵天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高美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8)晋0105民初43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高美娟于2018年12月19日以双方已协商处理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高美娟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1、撤销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8)晋0105民初4363号民事判决;
2、准许原审原告高美娟撤回起诉。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10元,由上诉人北京百灵天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卫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