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606民初3041号
原告:广东联盛水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佛山市顺德嘉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联盛水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嘉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原告广东联盛水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广东联盛水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联盛水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0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东联盛水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严婧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