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浙0604民初1201号
原告浙江上能锅炉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联盛水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东联盛水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上能锅炉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东联盛水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上能锅炉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杨仁杰
法官助理 丁 泽
书 记 员 何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