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102民初4713号
原告:广东联盛水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新滘居委会凤新路一街33号溢华综合楼三层之六。
法定代表人:吕伯基,总经理。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佟朋祥,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钜城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黑咀子村。
法定代表人:李春生。
原告广东联盛水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钜城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联盛水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东联盛水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49.00元,减半收取计1524.5元,由广东联盛水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丁文怡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