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冀0609执59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联盛水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新滘居委会凤新路一街3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保定市徐水区金海汤泉酒店,住所地保定市徐水区大*店镇北龙山村。
法定代表人:*中正,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中正,男,199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大*店镇北龙山村。
申请执行人广东联盛水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保定市徐水区金海汤泉酒店、*中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冀0609民初18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广东联盛水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广东联盛水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要求被执行人保定市徐水区金海汤泉酒店、*中正偿还工程款等826000元及利息。
执行过程如下:
1.本院向被执行人保定市徐水区金海汤泉酒店、*中正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调查表、传票等文书,但被执行人保定市徐水区金海汤泉酒店、*中正未实际履行。
2.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保定市徐水区金海汤泉酒店、***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保险信息、证券信息及互联网银行信息。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到保定市徐水区不动产登记中心、保定市徐水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保定市徐水区金海汤泉酒店、***名下的财产信息,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刘国厅
审判员***
审判员*林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法官助理郝乾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