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联盛水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联盛水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通化市信宇投资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502执保589号 申请人:广东联盛水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通化市信宇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通化市宇航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通化县。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通化信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通化市东昌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广东联盛水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通化市信宇投资有限公司、通化市宇航商砼有限责任公司、通化市信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6日作出(2022)吉0502民初2672号民事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通化市信宇投资有限公司、通化市宇航商砼有限责任公司、通化市信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27,000.00元的财产”。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被申请人通化市信宇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账户内人民币227,000.00元(实际冻结金额为965.62元),冻结了被申请人通化市信宇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人民币227,000.00元(轮候冻结),冻结了被申请人通化信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人民币227,000.00元(实际冻结金额为2,780.09元),冻结了被申请人通化市宇航商砼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人民币227,000.00元(实际冻结金额为1,583.17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2年11月22日至2023年11月22日)。查封了被申请人通化市宇航商砼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五台车辆车籍,以上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22年11月28日至2024年11月28日)。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保全完毕。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于东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