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津0114民初11777号
申请人:广东联盛水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市大良新滘居委会凤新路一街33号溢华综合楼三层之六。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鑫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泗村店镇汤泉世家售楼处。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联盛水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鑫苑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570,184.51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名下其他等价值财产。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全损害责任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天津鑫苑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70,184.51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名下其他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慧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