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湖北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市武昌区城区改造更新局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06民初4280号
原告:***,女,1963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武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军华,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晓露,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武汉市武昌区城区改造更新局,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荆南街14号。
法定代表人:胡宏兵,局长。
第三人:武汉鑫楚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才林街5号一楼。
法定代表人:黄葵,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国网湖北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杨园胜新路5号。
法定代表人:肖亮,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武汉市武昌区城区改造更新局、第三人武汉鑫楚能置业有限公司、国网湖北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士杰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涂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