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湖北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与安徽省桐城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881民初2799号

原告:***,男,197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庐江县。

被告:安徽省桐城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孔城镇三里街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81153923033W

法定代表人:袁国琪。

被告:***,男,196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被告:国网湖北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杨园胜新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177564004G。

原告***诉被告安徽省桐城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国网湖北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2020年7月24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675元,减半收取533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胡翠萍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 丹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