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万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常山县鲁新木制品有限公司、杭州万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822执146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常山县***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辉埠镇东鲁村上宅**,组织机构代码:MA29UGKT0。

法定代表人:陈正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进,常山县文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杭州万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建业路**华业大厦****组织机构代码:57732275X。

法定代表人:吴通。

申请执行人常山县***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万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822民初11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常山县***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161926元。

立案执行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杭州万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要求杭州万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杭州万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杭州万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并联系杭州滨江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杭州万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状况进行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杭州万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无存款、车辆、不动产等财产。线下查控阶段,杭州滨江区人民法院反馈被执行人杭州万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正在破产清算,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截止2020年12月14日,本案到位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杭州万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杭州万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杭州万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出罚款决定,并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和纳入失信名单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以及法律后果本院已微法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常山县***制品有限公司的代理人洪进。其表示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杭州万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正在进行破产清算程序,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822执146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要求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至少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七个工作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郑岚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袁承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