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万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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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民申276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女,汉族,1993年3月7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钱江新城市民街98号尊宝大厦金尊一层、六至十八层及三十六层。
负责人:丛军,该行行长。
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男,汉族,1986年10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
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郑智敏,男,汉族,1982年1月8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一审被告:杭州万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建业路511号华业大厦3层301室。
法定代表人:吴通,总经理。
一审被告:吴通,男,汉族,1986年9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及二审上诉人**、郑智敏、一审被告杭州万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吴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1民终8889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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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孙光洁
审判员李良勇
审判员魏恒婕
二○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徐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