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108执3147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66年6月7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被执行人杭州万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建业路**华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通。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杭州万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108民特457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杭州万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案款117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如下执行措施、强制措施:
1、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向被执行人杭州万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但被执行人杭州万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实际履行,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2、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杭州万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被执行人杭州万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有大额银行存款信息。
3、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杭州万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动产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杭州万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机动车登记信息。
5、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杭州万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证券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杭州万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无股权、证券登记信息。
6、于2020年6月28日,被执行人杭州万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7、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向被执行人杭州万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纳入失信决定书,并将被执行人杭州万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8、本院传唤被执行人杭州万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2020年10月20日到庭接受调查询问,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截止到2021年4月6日,被执行人杭州万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尚应支付案款117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75元。
上述执行情况、执行措施、强制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法律后果,本院以移动微法院的形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杭州万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108执314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胡广航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陶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