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万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万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102执18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建国中路**,组织机构代码:773585469。

法定代表人张海林。

委托代理人周璐菲,该行员工。

被执行人杭州万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建业路**华业大厦****组织机构代码:57732275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被执行人尤智,女,1993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被执行人郑智敏,男,1982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被执行人陆乐,男,198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省杭州市富阳区。

被执行人童雯,男,198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

申请执行人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万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尤智、郑智敏、陆乐、童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102民初43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确认为:被执行人杭州万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尤智、郑智敏、陆乐、童雯支付申请执行人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05778.41元及暂计至2019年10月9日的利息4878.98元,自2019年10月1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8.505‰的标准计算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453元,案件保全费5000元,申请执行费7788.3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杭州万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尤智、郑智敏、陆乐、童雯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杭州万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尤智、郑智敏、陆乐、童雯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杭州万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尤智、郑智敏、陆乐、童雯逾期申报财产,逾期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公积金账户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杭州万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尤智、郑智敏、陆乐、童雯名下仅有小额银行存款,无执行价值。被执行人陆乐、杭州万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被执行人杭州万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郑智敏、陆乐名下无车辆登记记录。被执行人名下无有价证券。被执行人**、尤智、陆乐名下无公积金账户,已冻结被执行人郑智敏、童雯名下公积金账户。被执行人童雯名下车牌号为浙AB××××汽车一辆、被执行人尤智名下车牌号为浙A8××××汽车一辆,本院均已登记轮候查封,暂时无法处置。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郑智敏名下位于杭州市西湖区篁外山庄30幢2单元1601室房产、被执行人童雯名下位于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璞悦湾11幢3单元201室房产、被执行人尤智名下位于杭州市××道××号××幢××室房产,本案已向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转交申请执行人参与分配申请。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杭州万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尤智、郑智敏、陆乐、童雯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杭州万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尤智、郑智敏、陆乐、童雯拒不履行,本案已对被执行人杭州万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尤智、郑智敏、陆乐、童雯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杭州万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尤智、郑智敏、陆乐、童雯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102执183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苏仲文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朦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