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锦泰源电力有限公司

***与***、湖北锦泰源电力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607民初3726号
原告:***,男,1981年2月17日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襄阳市襄州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2年4月28日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
被告:湖北锦泰源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湖北锦泰源电力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380元,减半收取11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熊业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