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303民初12639号
原告(反诉被告):容德美大(上海)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林宝路39号6幢L2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3987705305。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XX。
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沃尔弗斯珠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京基一百大厦D座(蔡屋围金龙大厦)28楼01、02、04、05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67091342J。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与被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在审理过程中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申请。被告在审理过程中也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本诉及被告申请撤回反诉均系自主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容德美大(上海)广告有限公司撤回本诉。
二、准许被告深圳市沃尔弗斯珠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本诉受理费人民币241元,由原告负担;反诉受理费人民币1180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