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91民初13740号
原告:苏州贸贝特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越溪街道天鹅荡路****。
法定代表人:王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晓东,江苏狮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儒拉玛特自动化技术(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苏虹中路**华奕天合工业坊非标准厂房第**
法定代表人:THOMASMACK。
原告苏州贸贝特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儒拉玛特自动化技术(苏州)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王贤成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因双方达成和解,现原告苏州贸贝特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贸贝特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贸贝特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原告苏州贸贝特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贤成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范凌杰
书 记 员 夏凯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