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拉玛特自动化技术(苏州)有限公司

1955儒拉玛特自动化技术(苏州)有限公司与陈立功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591民初1951、1955号

原告(被告):儒拉玛特自动化技术(苏州)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7132400989,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苏虹中路**华奕天合工业坊非标准厂房第**。

法定代表人:THOMASMACK,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伦善,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溢,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原告):***,男,197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刚,江苏蓝之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儒拉玛特自动化技术(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儒拉玛特公司)与***劳动争议纠纷二案,因园区仲裁委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裁决,故该委终结案件审理。双方遂均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5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儒拉玛特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伦善、王溢,***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刚到庭参加诉讼。两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决儒拉玛特公司支付赔偿金688290元,支付年终奖金350809.35元(包含13薪、年终奖、绩效奖、服务奖)。事实和理由:***2004年12月6日入职被告处任采购工程师一职,因工作认真表现出色,先后升任采购主管、采购经理、采购总监。2014年劳资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儒拉玛特于2019年10月28日单方面解除了劳动合同。在解除之前未向***出示任何严重违纪及严重失职的证据,也未提供任何造成重大损害的证据。为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儒拉玛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并答辩称:1.请求判令***赔偿因工作失职给儒拉玛特公司造成的损失362万元;2.判决本案诉讼费由***承担。事实和理由:***在儒拉玛特公司担任采购总监一职,负责管理公司整个采购部门。2008年以来公司制定有采购管理程序,采购程序规定采购部门采购必需要进行询价、比价、议价工作。公司也再三要求***认真执行上述工作,从而降低采购成本。然而,***却未履行。***工作严重失职、徇私舞弊,任由关联公司围标、也不落实比价、议价工作,致使公司采购成本畸高,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给公司造成了严重损失。为此,为维护儒拉玛特公司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对于***的主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严重损害,公司与其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公司无需向其支付赔偿金。***不符合年终奖、13薪的发放条件,公司也无需向其支付年终奖13薪,公司每年年终奖的发放方案是不固定的,是否发放年终奖以及年终奖的发放金额,是依据公司的经营状况以及员工的工作表现综合确定的,年终奖是对员工下年度工作的激励。***已离职且工作严重失职,给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害,不符合享受年终奖13薪的条件,公司无需向其支付年终奖13薪。请求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

***答辩称:***自2004年12月入职以来工作认真表现出色。其先后由采购主管。直至升任采购经理,其所在部门数年一直连续得到儒拉玛特公司的嘉奖。儒拉玛特公司称***严重失职徇私舞弊,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赔偿损失更是无从谈起,所以请求驳回儒拉玛特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4年12月6日,***入职儒拉玛特公司,担任采购工程师一职。双方订立合同期限为2004年12月6日至2007年12月5日。后双方多次续签劳动合同。2014年12月,双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担任采购经理。

2019年10月28日,儒拉玛特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一份,载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一、甲方(儒拉玛特公司)通知乙方(***),因乙方违反上述条款而于2019年10月28日正式解除劳动合同。乙方应配合甲方在2019年10月28日前办妥所有工作交接手续,并签妥有关交接文件。……四、乙方的工资计算至2019年10月28日,于2019年10月31日支付,乙方确认甲方已经足额支付乙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劳动报酬及各项福利。***于当日收到相应通知书。

儒拉玛特公司员工手册载明:……4、年终奖,4.1除正常月薪之外,公司管理层将根据上年度的经营状况及员工考核周期内的出勤情况以及绩效考评结果决定年终奖的发放金额及发放时间,具体方案,详见人事行政部公布的《年终奖发放通知》。4.2不享受十三薪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3、发放年度12月21日前离职的……

根据***提供的银行流水,其2017年1月至2019年4月发放工资、奖金具体金额为为:29422.2(2017.1.20)、16743.5(2017.1.26)、131811.04(2017.2.23)、24525(2017.2.28)、32952.76(2017.3.31)、19368.5(2017.3.31)、20493.5(2017.4.28)、19368.5(2017.5.31)、19368.5(2017.6.30)、19275(2017.7.31)、19125(2017.8.31)、19125(2017.9.29)、19125(2017.10.31)、19125(2017.11.30)、19125(2017.12.29)、19125(2018.1.31)、150000(2018.2.12)、23025(2018.2.28)、89655(2018.3.30)、22200(2018.4.28)、21075(2018.5.31)、21075(2018.6.29)、21102.63(2018.8.1)、21102.63(2018.8.31)、20877.63(2018.9.30)、、22674.47(2018.10.31)、22674.47(2018.11.30)、22674.47(2018.12.29)、24811.73(2019.1.31)、24382.73(2019.2.1)、200000(2019.2.1)、36301.43(2019.2.28)、34129.9(2019.2.28)、27468.15(2018.3.29)、28818.16(2019.4.30)。

庭审中,儒拉玛特公司申请证人出庭,证人符某陈述,其是儒拉玛特公司战略采购经理,2019年9月16日进入了儒拉玛特公司,然后当时是担任战略采购职务,给***汇报工作。***离职后,其引进了一个品牌叫smc,比原来公司用的品牌降价30%。并且其了解有些供应商存在关联,而***在职时明知而未作处理,而且其入职后许多品牌有了10%的降价。并且每采购一笔业务都要进行询价比价。

证人潘某陈述,其是儒拉玛特公司仓管员,在2018年9月份左右的时候,其拆开了给***的一个信件,发现里面有张购物卡,后来当面给了***。

证人严某1陈述,其是儒拉玛特公司仓库物料员,大概在2018年下半年,具体时间其不是记得很清楚了,潘某在那边喊了一下说收到东西是卡之类的东西,但是具体卡是什么多少钱其不清楚。

证人蒋某陈述,其是儒拉玛特公司仓库物料员,就是在2018年下半年,哪一天其不记得了,其和严某1就坐在位子上的时候,突然听到潘某喊了一声说好像有收到东西,好像是卡之类的,貌似是听说好像是给汤勇之类的。

证人严某2陈述,其是儒拉玛特公司仓库管理员。在收料区工作的时候,好几年前的时候也收到过一个小的快递,当时以为是物料,拆开来看到是有一些购物卡在里面,是寄给戴卫珍,是我们公司采购部的员工,然后其就通知她来拿走了。

证人刘某陈述,其在儒拉玛特公司做仓库管理员。2018年四五月份,收到一个快递,快递里面也是一张卡。以我们的经验就是估计是那种购物卡或者其他之类的东西,所以说就转交给***。寄的是一个信件,我打开看到了是有一张纸包住的,里面可能是一张卡,我没有打开看到里面的东西。

庭审中,儒拉玛特公司提供了多份证据,相应的举证及***质证意见为:

证据1,岗位职责描述。证明***的岗位职责是全面负责采购部的各项工作,制定执行采购部管理制度,指导监督本部门员工工作,全面负责执行部门职能,达成部门职能。***负责监管合作供应商,优化供应商资源,开发新供应商渠道和供应商,为公司运营提供有竞争力的供应商资源,但***事实并未履行,严重失职给公司造成了严重损害。

***对证据1真实性认可。但认为该组证据可以证明***已经履行了他的岗位职责,已经制定和执行相关的采购管理制度。但是机加工供应商管理在2018年6月份已经不属于***管理,是原来的质量部经理陈佰畅管理的。

证据2,采购管理程序(AO版和A4版)。文件规定,采购部对已确认的采购申请单要进行询价、比价、议价工作。但***明知相关规定却并未按照该管理文件的规定进行询价、比价议价工作。

***代对证据2真实性予以认可。认为根据6.4.1条规定,采购订单,需要有采购工程师和采购主管或者采购经理签字生效,这可以看出并不是所有采购订单都是需要***签字是确认。根据6.4.2条。采购订单金额在2万元以上,需要有运营总监签字,5万元人民币以上需要由总经理签字。所以说***的管理权限也是只在于2万元以下的一部分订单,根据6.4.1.3条,机加工钣金及有机玻璃的订单,需要采购主管签字审核,所以对机加工这一块***也只是审核采购主管的订单,其他的订单是采购主管来签字审核的。另外文件上确实有一些询价、比价、议价的字眼。但就实际采购操作本身来讲的话,可能有一些东西是会询价比价,甚至三方比价议价,但是有一些东西是完全不需要的。因为现在的采购的话都讲究所谓的战略采购,就是说怎么样把多供应商变成单一的供应商。如果其每一次都要求采购员去询价、比价、议价,那会浪费很多的时间和效率的。因为有的时候可能价格只是一部分,还要综合考虑它的服务,他的账期,他的响应速度,它的配合能力等。

证据3,其中,第1项证据的工商企业信用登记信息,显示王仁是苏州贸贝特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贸贝特)的股东及执行董事,王天鸣是苏州柯莱特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柯莱特)股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第2项证据是公司员工田丰、符某与贸贝特总经理仇晓波面谈的录音,仇晓波承认王仁、王天鸣为父子,仇晓波同时负责贸贝特、柯莱特业务;仇晓波承认不同代理商之间会有不同的价格,同样型号在代理商之间也会有不同的价格;第3项证据是仇晓波的名片,显示仇晓波是苏州贸贝特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证明供应商管理混乱,同时印证了柯莱特和贸贝特是关联公司,仇晓波负责贸贝特、柯莱特两家的业务;第4项证据是***和符某的邮件,证实***知道两家公司的关联情况;第5项、第6项,2017年3月至2018年7月的采购清单以及最新的劳易测光栅报价清单,就同一规格的劳易测光栅比对发现,在合计64156.56元的采购价款所对应采购品类中,如果实行新的报价,会比***管理时的采购价下降11446.56元,降幅为18%.以上证实由于***的不作为以及偏祖和维护,事实上放任了两家供应商供应相同品类产品,未能实施询价、比价、议价,给公司造成了严重损失

***对证据3中贸贝特和柯莱特的工商登记信息的真实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对录音不认可,形成时间和录音人员无法确定,并且文字资料不完整,并且是进行有目的的截取,断章取义也曲解了整体意思,并且录音中有大量的诱导性内容。即使这录音是真的,也完全看不出儒拉玛特公司所要待证的事实。仇晓波的名片,以及贸贝特和柯莱特的订单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关联性不认可。还有***的邮件,真实性认可。贸贝特和柯莱特的采购量,属于儒拉玛特公司自行统计的,不认可。对于后来的邮件,***不知情也不认可。另外,贸贝特是议价代理商,它代理的是邦纳的产品,贸贝特也是邦纳中国区规模较大的代理商,与儒拉玛特公司的合作也是邦纳公司授权的。遇到大的项目,采购也会向厂家申请特价。仇晓波代表两家公司,这是也是公开的,不是秘密,公司的高层都知道的

证据4,是康耐柯特,集新的工商企业信用登记信息,康奈科特、集新以往的采购量统计。证明***明知康耐柯特、集新是关联公司,公司只为这两家进口公司,只有这两家进口端子供应商,未做到比价。

***认为两家是不同品牌的代理商,集新是phoenix的产品正规授权代理,康耐柯特是weiderrnulle的正规授权代理,公司的价格都是和这两个品牌的厂家有申请的,Phoenix厂家销售负责人杨仁杰,weidermuller厂家销售负责人张洪兵。这两种品牌的使用也不是公司采购决定使用的,是由公司的使用部门决定的

证据5,上海佰希凌、上海誉淼的工商登记信息、公司员工与佰希凌负责人王**清的录音、王**清的名片,上海佰希凌、上海誉淼以往的采购量。证明是***明知上海佰希凌、上海誉淼是关联公司,供应相同及同品类的一个产品,也没有做到询价、比价、议价,给公司造成了损害。

***认为此两家公司供应电气柜的,但并不只是只有这两家供应商,合作过的电气柜供应商有东安、康贝、威图、西必埃、苏州优银、昆山倍艾等。并且不认可两家属于关联公司,这两家公司也不是***开发的,是两个不同的业务员开发的。后来开发的时候也不知道这两家是一种兄妹关系。后来知道了之后就停止和誉淼合作,佰希凌现在还在合作。两个品牌使用权,也不是采购部门决定的,也是由使用部门决定的。

证据6,贸贝特等22家同意降价函以及该22家供应商以往四年的采购量及降幅情况。证明***未执行采购制度规定,工作失职,为公司造成了严重损失。从这22家供应商的降幅测算下来如果及早做了议价的降价工作,可以至少节省362万的原材料采购费用。

***对证据6真实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22家供应商是存在的,但只是儒拉玛特公司四百多家供应商中极少的一个部分。据***了解,公司向很多供应商都发了这种要求降价函,并且还采用了比如说拖欠货款,威胁断绝商务关系等等手段来逼迫供应商降价。并且***在工作期间,每年也是会定期和不定期的和供应商进行价格谈判,提供降价,事实上每年采购的价格也是逐年下降的,***历年的降价的KPI指标都是达标的。

证据7,脩齐(上海)采购订单、项目报价、工商登记信息;***离职后公司开发的另外八家供应商报价。脩齐(上海)与新开发供应商价格比较。证明***未执行采购制度规定,工作失职。2015年到2018年脩齐(上海)的采购量是737万,如果是按照相应的降幅的话,公司损失大概是在225万元。另外浩盟的价格幅比脩齐(上海)报价,下降是48%。如果是按照之前737万元计算的话,就是这个项目就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是在350万元。

***认为与脩齐(上海)的合作也是经过多年的磨合最终才形成的长期合作,该供应商是中外合资企业。此供应商是公司振动盘的首选使用品牌,对方高层之前也拜访过儒拉玛特公司高层。销售报价和设计部门新项目都使用此品牌,证据中提到的几份合同,销售预算中明确了此品牌,设计部门提出的采购申请单也明确了此品牌,公司采购部门也是按照这个品牌进行采购,合同也是按照程序文件进行授权确认。除了以上几家提到的供应商,苏州宏超、浩盟、雅玛特、及雅玛特出来的人开的公司等多家公司其也有去实地了解过,供应商的开发优化工作其一直在持续进行。

证据8,苏州德创采购订单项目报价,苏州德创、锡明以往的采购量。证明***未执行采购制度规定工作,未询价、比价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管理的供应商苏州德创、锡明报价之后,并未在两家公司之间分别询价、比价,也未找其他供应商询价、比价。而***离开后,德创在没有施压的情况下,作出降价10%的承诺,可以佐证存在着明显高于市场常规的价格。

***认为,目前儒拉玛特公司合作过的康耐仕的供应商有6家,并不是只有两家。当时都是通过厂家直接谈的特价,产品会涉及到后期的技术服务,而且技术服务都是代理商做的。两家的成交价格系统里面都有,也不需要说每次都来比价,但是询价和议价工作确实每次都做的。

证据9,昌达金属采购订单发票,奥特科机械、昆山缔准订单,建顺、硕阳订单,非标准机加工部件以往的采购量,证明***对非标准机加工件的采购属于管理失职,采购价格过高没有比价、议价,给公司造成了严重损失。公司当时审批的金额是48835元,***管理的采购人员王东虚报的一个金额是50435元。另外有部件***管理时的采购价格是1025.64元,陈佰畅管理时的采购价格是790元,降幅是22.9%。另外对于***管理的非标件抽取样449457.99元,重复采购的价格比其他人管理时高62147.81元,高出的金额的占比是13.82%。相应部件2017年采购量是5271万,依此类推的话,***严重的失职给公司的造成了一个损失可想而知。

***认为采购管理程序明确机加工的订单需要采购主管签字审核。所以说王东的订单不是需要***来审核的,财务主管审核就可以了。另外机加工不同标准件,公司这边基本上都是非标单件的。有的时候确实会因为需求的紧迫性,价格会差很多。不同的送货成本,工艺都会有别。

证据10,是苏州万隆融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证明***管理的2017年比陈佰畅管理的2018年比采购总价高。审计总结认为采购部门及相关采购人员存在违反公司采购制度的行为,违反采购制度属于不尽职行为的一种,并由此给公司带来了经济损失。

***认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是应当有两名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并经会计师事务所盖章有效。这部分审计报告其看到只有签字。并且相应情况变化后,之后的价格和之前的价格没有可比性。年份不一样,前提不一样,价格也会有差异。

证据11,质量记录控制程控制程序文件,还有采购谈话笔录,质量记录控制程序规定,签署的合同或协议,可能包括批准的报价、订单、项目规范、保密协议、质保协议、许可协议等、以及对其的评审记录,相关部门的最少保存期限为15年。公司查询公司公共网盘,以及对采购人员朱鑫涛的谈话了解,***管理的采购部门,合同、订单、报价单等均未保存在公司网盘,有的已经找不到,一旦采购员离职或采购员故意或过失删除,将再无法获取,是否能够恢复,恢复及重建损失将不可估量。

***称,公司的采购程序文件,从2008年运行以来,每一年都有内审外审。公司的审核是相当严格的,也就是说在公司的外审都没有提及到刚才所讲的一些问题。所有的订单记录,ERP系统里面都会有,部门也有专门的文件柜和文件夹用于保存重要的一些指导资料。而且正常离职的话,公司会有专门的离职人员的一个文件夹,所有相关的一些资料都要有交接,然后有保存,这个是在服务器的公盘上是有的。

证据12,戴卫珍谈话笔录,另外仓库证人证言、符某的证人证言、以及此前提交的公司与仇晓波的录音,证明***严重失职、拘私舞弊、收受供应商礼品、接受供应商吃请,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

***认为供应商赞助是公司人事行政部门每年的要求,是用来赞助公司的年会活动,是公司行为。相关的钱卡也是交公司财务,财务会出具收据给供应商,而且每一年公司会对采购部门拉赞助活动,每人会给予200元的奖励。因为这个问题跟之前人事总监谈过,***不想做这个事情。但是他给的反馈就是说这个公司成立之初就有这样一个习惯,其也是被迫来要求执行。另外公司给员工的奖励,人事那边都有发卡记录,***个人负责的供应商没有拉过赞助。相关的小礼品都是一些供应商品牌logo的小的一些纪念品,不仅是采购部门,其他部门也会收到一些。

以上事实,有劳动合同、通知书、决定书、银行流水及双方当事人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于其主张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儒拉玛特公司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为由解除了与***的劳动关系。但根据儒拉玛特公司提供的相应证据,无法证明存在上述事实。儒拉玛特公司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在***离职后部分采购商品的报价与***在职时存在差异,但不能证明***在职时相应的报价是因***严重失职,营私舞弊而导致虚高。并且采购报价并非全部由***一人全程负责,既可能涉及到具体的采购人员,也可能涉及***的上级领导,并且相应采购物品的品牌与其他部门也有关联。故儒拉玛特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相应的到庭的证人潘某证言仅能说明有人向***送卡,但无法了解是何人送的何卡,不足以证实***存在违规的事实。其余涉及送卡的证人证言或与***无关,或未实际看清所收的物品,均不足以证实***存在收受他人物品,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故儒拉玛特公司解除与***劳动关系的依据不足,属于违法解除。其要求***赔偿损失的请求本院难以支持。

对于***主张的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688290元(22943×15×2)。本院认为,儒拉玛特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理应支付赔偿金。但根据相应法律规定,***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已超过苏州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故原告按22943作为赔偿标准本院予以认可。根据规定,超过三倍的,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故经济赔偿金也不应超过十二年,故赔偿金本院确认为550632元(22943×12×2)。

对于***主张的年终奖350809.35元(含年终奖、绩效奖、13薪和15年的服务奖)。本院认为,***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离开公司。被动离职的情形下,应当有相应的年终奖及13薪。15年的服务奖未有规定,本院不予认可。结合2019年2月至3月相应***工资奖金发放情况,考虑到双方2019年10月28日解除了劳动关系,故本院酌定***相应年终奖及13薪合计为20万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儒拉玛特自动化技术(苏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经济赔偿金550632元、年终奖200000元(含年终奖、13薪),合计750632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儒拉玛特自动化技术(苏州)有限公司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如采用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当事人指定的账户,或者汇入本院账户(户名: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斜塘支行;账号:10×××89)。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两案案件受理费各减半收取5元,由***与儒拉玛特公司各自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审判员  吴海锋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雪

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风险提示如下:

一、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进行信用惩戒。

1.限制高消费行为,包括限制乘坐火车、飞机、住宿星级酒店、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

2.任职资格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3.其他信用惩戒,包括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限制招投标等。

二、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等。

三、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将予以拘留、罚款;构成犯罪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