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104执46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保德安电子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跃进路市场C区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2684302703D。
法定代表人:时存才。
被执行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宝应县夏集镇人民路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23739448196Q。
法定代表人:陈宝平。
关于石家庄市保德安电子系统有限公司与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现本案已强制执行完毕。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季 磊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董姣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