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29民初340号
原告:**,男,198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玉田县。
被告:唐山海瑞水泵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田县彩亭桥镇东***。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原告**与被告唐山海水水泵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