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创兴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无锡中金鼎讯信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艾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1125民初2155号
原告:湖北创兴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浠水县清泉镇法院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5673658034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文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为14211199911744414,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无锡中金鼎讯信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新吴区菱湖大道200号中国物联网国际创新园E1-4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307471484X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秋元,湖北得伟君尚(黄冈)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为14211200310792533,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得伟君尚(黄冈)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为14211202310601598,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山西艾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开发区上海漕河泾大同国际创新创业园20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200578485788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国网新源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1号1幢12层12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779503938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湖北创兴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无锡中金鼎讯信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艾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国网新源物资有限公司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0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创兴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不损害他人权益和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创兴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50元,由原告湖北创兴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