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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轩之源商贸有限公司与淮北市惠尔普建筑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北轩之源商贸有限公司与淮北市惠尔普建筑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16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烈执字第00115-1号
申请执行人:淮北轩之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淮北市惠尔普建筑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2014)烈民二初字第00234号的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淮北市惠尔普建筑陶瓷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执行通知书送达后立即履行该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予履行。
现查明,被执行人淮北市惠尔普建筑陶瓷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淮北市惠尔普建筑陶瓷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具体数额详见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张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
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含其分理处、营业所和储蓄所)、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金融机构)的存款,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