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3民辖终7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华亿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沈场淮海文化科技产业园A1座51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90年8月13日生,汉族,汉族,住徐州市。
江苏华亿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亿公司)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华亿公司在法定的期间内提出管辖权异议,原审法院遂作出(2016)苏0302民初4456号民事裁定。华亿公司不服该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原审诉称:***于2015年9月1日进入华亿公司工作,从事工程造价工种,双方约定工资3000元/月,因2016年8月末离职后,华亿公司拖欠2016年7月、8月两个月工资未发放。且在职期间,华亿公司未为***交纳社会保险及签订劳动合同。故诉至法院要求华亿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6000元,并支付因未签订劳动合同需赔付的12个月的双倍工资36000元。
华亿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单位注册地虽然在徐州市鼓楼区,但其单位的工程业务均在安徽省泗县,故安徽省泗县为华亿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故应由泗县人民法院管辖。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法院管辖。华亿公司的注册地在徐州市鼓楼区沈场淮海文化科技产业园A1座512,属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辖区,故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遂裁定驳回华亿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上诉人华亿公司不服上述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虽然注册地在徐州市鼓楼区,但上诉人业务均在安徽省泗县,故按照《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应认定泗县为上诉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该案应由泗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与华亿公司系因劳动争议纠纷诉至法院,依法应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法院管辖,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为华亿公司的所在地基层法院已先立案,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故一审裁定驳回华亿公司对于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廖伟巍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孟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