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亿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华亿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322民初2444号之一
原告:江苏华亿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广大巷景染2号楼华亿信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585597593U。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晚霞,江苏青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青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10号院电子城IT产业园107楼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330248381。
法定代表人:钟耳顺,职务: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华亿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华亿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江苏华亿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华亿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被告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0190元,减半收取10,09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江苏华亿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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