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亿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与江苏华亿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24民初3053号
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高新区拱辰路8号科技大厦高新区管委会18-1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3945175899。
法定代表人:胡震中,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意,安徽虹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华亿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沈场淮海文化科技产业园A1座5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585597593U。
法定代表人:刘伟,该公司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与被告江苏华亿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有处分权,原告现提出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91.47元,由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殷 来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楠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