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亿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佛山市凯文原创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江苏华亿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3民终396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凯文原创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北京路以东、欣欣路以北、津浦铁路以西、东南印象城12幢1单元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11MA1Q4RB838。

负责人:田超,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华亿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沈场淮海文化科技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585597593U。

法定代表人:刘伟,该公司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灵璧县公安局,住所,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凤山北路**社会信用代码1134132300320122XW。

负责人:梁霆,该局局长。

上诉人佛山市凯文原创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华亿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灵璧县公安局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2020)皖1323民初38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佛山市凯文原创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及一审起诉。

本院认为,佛山市凯文原创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佛山市凯文原创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申请撤回一审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且经过江苏华亿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灵璧县公安局同意,本院亦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佛山市凯文原创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撤回上诉;

二、撤销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2020)皖1323民初3866号民事判决;

三、准许一审原告佛山市凯文原创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6186元,减半收取309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186元,减半收取3093元,均由上诉人佛山市凯文原创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解亚洁

审判员  路深淇

审判员  朱珊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崔玉凤

书记员张婉莹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