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华变电气有限公司

成都华变电气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华蓥市南方送变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15民初3795号
原告成都华变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成都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永盛镇兴达路5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559023587XG。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恒融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恒融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四川省华蓥市南方送变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迎宾路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812096006994。
法定代表人郭土。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华变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华蓥市南方送变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华变电气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中,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本案再无继续审理之必要。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成都华变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08元,由原告成都华变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XXX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