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0115执2531号
申请人成都华变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永盛镇兴达路515号。
被执行人重庆南北源缘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龙州大道99号2幢2-2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川0115民初334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8年11月27日立案执行成都华变电气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重庆南北源缘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立案标的240000元。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先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此次执行的标的240000元,已执行到位0元,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240000元。
二、终结(2018)川0115民初3342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邓 奎
人民陪审员 王秀芳
人民陪审员 喻正权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 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