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智凌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广西智凌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7民终346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60年4月5日出生,汉族,广西浦北县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济平,广西源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滟云,广西源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广西智凌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钦州市钦**皇马工业园**管委办公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32011452063。

法定代表人:刘卫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开团,广西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灵山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灵山县灵城街道江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50721008116032D。

法定代表人:刘昭林,该局局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灵山县农村公路改造建设所,住,住所地灵山县灵城街道江南路**一社会信用代码:12450721788406259D。

法定代表人:叶枝理,该所所长。

被上诉人灵山县交通运输局、灵山县农村公路改造建设所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熙,灵山县交通运输局县乡公路所工程师。

被上诉人灵山县交通运输局、灵山县农村公路改造建设所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劳方凯,广西方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西智凌交通建设有限公司、灵山县交通运输局、灵山县农村公路改造建设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2019)桂0721民初26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中,广西智凌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与上诉人***签订了《红旗桥未完成工程施工合同书》,将其承包的红旗桥工程未完成的余下工程项目转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上诉人进行施工,该合同书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上述合同签订后,上诉人已按合同约定进行了施工且案涉工程已施工完毕,现红旗桥未经竣工验收已交付使用了七、八年之久,但红旗桥工程包括上诉人所施工的工程因其他原因至今未经组织竣工验收且未经审计部门审计结算。双方对长时间未进行工程验收及结算均存在过错。一审法院对本案主要事实(即涉案工程结算金额是多少)没有查清,亦未向当事人释明是否要对上诉人所承包工程进行工程造价鉴定,据此简单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欠妥。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灵山县人民法院(2019)桂0721民初261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灵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088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宁 盛

审 判 员  韦乐熙

审 判 员  钟凌意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马丽萍

书 记 员  郭杨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