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桂1229民初2107号
原告:***,男,196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枝江市。
被告:广西智凌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钦州市钦北区皇马工业园一区管委办公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32011452063。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4年8月2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
原告***与被告广西智凌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诉讼过程中自愿达成和解,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原告***的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333.35元,减半收取计2666.6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彤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七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