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智凌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1881民初7499号 原告:***,男,汉族,1980年12月9日出生,住址:贵州省毕节市。 委托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0年4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英德市。 被告:广西智凌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广西智凌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367.9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