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圃美绿化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圃美绿化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诉齐齐哈尔市鸿滨日盛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建执字第103号
申请执行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圃美绿化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凤英,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孔繁胜,海拉尔林航站干部。
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鸿滨日盛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彬,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2014〕建商初字第229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申请人请求撤回执行申请,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建商初字第2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李洪海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孙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