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圃美绿化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圃美绿化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腾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702民初5378号之一 原告: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圃美绿化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健康路40组芦苇路20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公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圃美绿化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呼伦贝尔市腾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奋斗办友好二道街腾阳华瑞园小区东区3号楼2**80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日根巴特尔,男,呼伦贝尔市腾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圃美绿化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呼伦贝尔市腾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立案。2022年4月7日,原告以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38条,“发挥诉讼费用杠杆作用。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的,免交案件受理费。当事人接受法院委托调解的,人民法院可以适当减免诉讼费用。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与调解或者不履行调解协议、故意拖延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增加其诉讼费用的负担部分”,本案原告以自行和解为由提出撤诉,案件受理费免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圃美绿化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894.77元免收。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