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建工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建工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陕西白翔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4民初5568号
原告:陕西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
法定代表人:曹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剑,西部法制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君,西部法制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某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牛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陕西某某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某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3日立案。2022年9月22日9时,原告陕西某某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陕西某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154元,本院减半收取计2077元,由原告陕西某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伟瑜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金 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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