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建工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咸阳炯晓置业有限公司、陕西建工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1票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4民初11898号
原告:陕西筑恒泰管桩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正明,陕西瑞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索旭晴,陕西瑞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咸阳炯晓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创业东路丽彩溪悦城13号楼2层012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李勇哲,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陕西建工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牛新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正,男,198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筑恒泰管桩有限公司诉被告咸阳炯晓置业有限公司、陕西建工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筑恒泰管桩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筑恒泰管桩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筑恒泰管桩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陕西筑恒泰管桩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高 琪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王 泽
书 记 员  刘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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