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建工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建工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绿地集团陕西西咸空港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404民初2772号
原告:陕西建工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沣惠北路9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49644A。
法定代表人:牛新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正,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绿地集团陕西西咸空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空港新城中大道以北、新城六路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059331758X0。
法定代表人:巴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敏婕,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乐,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陕西建工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绿地集团陕西西咸空港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陕西建工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陕西建工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陕西建工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少诉请退还26764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陕西建工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牛传旺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马 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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