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建工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西安浩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陕西歌罗西商贸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3民初10560号
原告:府谷县鸿凯经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
法定代表人:王会永,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宁,北京市中兆(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璐,北京市中兆(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咸阳炯晓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创业东路丽彩溪悦城13号楼2层012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李勇哲,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陕西建工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牛新会,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咸阳鼎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广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陕西歌罗西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韩跃,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深圳市乾宏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吴国凤,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广州庆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自编1号楼)X1301-A011351(集群注册)(JM)。
法定代表人:徐正标,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审理的原告府谷县鸿凯经贸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咸阳炯晓置业有限公司、陕西建工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咸阳鼎诚建材有限公司、陕西歌罗西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乾宏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庆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0日立案。原告府谷县鸿凯经贸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府谷县鸿凯经贸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府谷县鸿凯经贸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府谷县鸿凯经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 璘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侯馨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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