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16民初10285号
原告:方某,男,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理人:孙某,女,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兆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智晟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王某,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陕西建工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兆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方某与被告西安智晟达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陕西建工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方某经本院通知,未按照期限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方某未依法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照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