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306执2551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鼎晟展览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1980文化创意产业园三期6栋308,组织机构代码670033258。法定代表人丁再清。
被执行人深圳市踏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沙河西路3011号白沙物流公司仓库之二8楼X区,组织机构代码682022791。法定代表人颜彦。
申请执行人深圳鼎晟展览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踏趣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06民初95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被执行人应履行的内容为支付人民币293380元及利息、受理费人民币5318元。
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证,不动产登记部门(深圳)、工商登记管理部门(深圳)、银行系统、互联网银行、证券系统、公安部车辆管理部门均函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财产查证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韩磊
审判员 刘锐
审判员 刘征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