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嘉仕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嘉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天津天地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南民初字第8047号
原告天津嘉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鞍山西道风荷园13-1-30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栗博,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天津天地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华苑产业区***1号天大天财软件大厦A区606-609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嘉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天地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天津嘉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嘉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82元,减半收取64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杨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