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嘉仕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嘉仕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尚泽科技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04民初7490号之一
原告:天津嘉仕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天津电子科技中心1-1005。
法定代表人:马志刚,董事长。
被告:天津***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天津市河**平江南道谊厚公寓1-2-801-805/div>
法定代表人:安崇谦,总经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张惟威
人民陪审员  张永红
人民陪审员  付秀芬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 于
附:本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转为普通程序】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五十七条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二)发回重审的;
(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
(四)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
(五)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七)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第二百五十八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六个月。
人民法院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