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嘉仕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嘉仕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民特324号
申请人:天津嘉仕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186号天津电子科技中心1-1005。
法定代表人:马志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南,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玺,女,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男,198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申请人天津嘉仕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天津嘉仕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称,请求依法撤销天津市南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津南开劳人仲裁字[2021]第484号裁决。事实和理由:第一,涉案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被申请人在仲裁期间提交的病假证明等材料与其实际病情不相符。第二,申请人未与被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是被申请人拒绝签订。第三,被申请人拒绝归还申请人处门禁卡。
**称,同意仲裁裁决,不同意申请人的申请事项,请求驳回申请人的申请。事实和理由:申请人陈述的事实不存在。
经审查查明:2021年8月17日,天津市南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津南开劳人仲裁字[2021]第484号裁决:一、自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由天津嘉仕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2021年1月4日至2021年3月3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7,867.38元;二、自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由天津嘉仕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2021年2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工资3,182.4元、2021年3月1日至3月16日工资1,461.22元,共计4,643.62元;三、自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由天津嘉仕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845.4元;四、驳回**第三项部分申请请求。
本院经审查,未发现涉案仲裁裁决具有应当撤销的情形。
本院认为,天津市南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津南开劳人仲裁字[2021]第484号裁决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应当撤销的情形。申请人天津嘉仕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天津嘉仕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10元,由申请人天津嘉仕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璇
审 判 员  张红星
审 判 员  史军锋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常嘉奕
书 记 员  沈雪芳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