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嘉仕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嘉仕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宁夏欧美思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津0104执3837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嘉仕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186号天津电子科技中心1-1005,实际经营地天津市西青区*****12层12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宁夏欧美思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阅海万家B区22号楼412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7年2月3日出生,回族,宁夏欧美思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嘉仕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欧美思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津0104执383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