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津0104民初14523号
原告:天津嘉仕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186号天津电子科技中心1-100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门外大街与服装街交口悦府广场1号楼1104-09。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天津嘉仕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日立案。原告天津嘉仕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天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2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嘉仕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89元,减半收取计1044.5元,由原告天津嘉仕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