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民申223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7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龙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铜梁区鹏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明春,女,198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市铜梁区鹏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01民终21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曹晓锐
审判员***
审判员黄成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博
书记员谭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