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中昊迪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贵州中昊迪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与贵州金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黔2301执2573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中昊迪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云岩区威清路83号B幢夹层夹-1号。
法定代表人:郑思,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金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黄草街道办事处荷花巷大佛坊文化休闲商业步行街B区一栋七层。
法定代表人:李德,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2017)黔2301民初832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8年6月26日受理了贵州中昊迪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金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黔2301民初8321号民事调解书载明:一、由贵州金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支付贵州中昊迪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工程款450000元,该款定于2018年5月30日前支付130000元,于2018年8月30日前支付130000元,于2018年12月30日前支付140000元,余款50000元作为工程保证金于2019年6月30日前支付;二、贵州金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若有任一期未按上述约定履行义务,则贵州中昊迪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可就余款向人民法院申请一次性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10880元,减半收取5440元,贵州金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负担2720元。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工程款450000元、案件受理费272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贵州金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但其至今未履行本案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先后于2018年6月27日、2018年11月6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贵州金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车辆、证券、工商登记进行查询,并到兴义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贵州金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登记情况。查询及相应处理情况如下:
一、被执行人贵州金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名下无证券、互联网银行登记信息;
二、被执行人贵州金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三、被执行人贵州金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房屋、土地登记信息;
四、被执行人贵州金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XXXX账户,账户内有余额509.79元,本院已冻结该账户;
本院已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贵州金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法定代表人李德采取限制高消费德强制措施,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黄草街道办事处荷花巷大佛坊文化休闲商业步行街B区一栋七层并未发现贵州金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在此住所地。
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实现债权0元,尚未受偿的债权为45272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018年12月20日,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贵州中昊迪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贵州中昊迪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对本院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的行为予以确认,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同意本院对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2017)黔2301民初832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贵州中昊迪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书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2017)黔2301民初832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贵州中昊迪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实现债权0元,尚未受偿的债权为45272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尚未受偿的债权贵州金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应当继续清偿。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飞
审 判 员  李 海
审 判 员  陈应明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赵纯斌
书 记 员  王永菊